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三十二条

用户分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可以办理分户; (二)分立后的用户按照地址均应当具有独立的不动产权属; (三)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四)分立后的新用户应当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五)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的,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六)分户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七)分户后受电装置应当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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