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三十条

用户过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不变条件下,可以办理过户; (二)原用户应当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三)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的,新用户应当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当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以中止供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