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二十九条
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户暂拆应当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并与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二)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执行暂拆; (三)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四)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 (五)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的,按照新装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