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二十七条

用户迁址,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址按照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二)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三)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照增容办理;新址用电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四)私自迁移用电地址用电的,除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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