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二十六条
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应当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当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暂换受电变压器; (二)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6、20)千伏以下的不得超过两个月,35千伏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三)暂换和暂换恢复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四)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照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容(需)量电费。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