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变更用电: (一)停止部分或全部受电设施用电容量的(简称减容); (二)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的(简称暂换); (三)迁移受电设施用电地址的(简称迁址); (四)移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简称移表); (五)暂时停止全部用电并拆表的(简称暂拆); (六)用电地址物权变化引起用电人变更的(简称过户); (七)变更用户名称的(简称更名); (八)一户分立为两户以上用户的(简称分户); (九)两户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的(简称并户); (十)终止供用电关系的(简称销户); (十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的(简称改压); (十二)改变电价类别、用电类别等计价计费信息的(简称改类); (十三)改变行业分类、交费方式、银行账号、增值税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基础档案信息的(简称其它变更)。 用户需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当到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申请手续,必要时应当办理变更供用电合同。用户之间存在用电纠纷的,应当妥善处理后再行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