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二十三条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用户应当在有效期内依据供电方案开工建设受电工程,逾期不开工的,供电方案失效。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十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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