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当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低压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以再行协商确定。用户应当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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