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二十一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容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低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居民自用充电桩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高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用电设备清单,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采用转移负荷或分流改造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