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简称增容)、变更用电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通过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线上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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