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电营业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十八条用户应当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当逐步改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