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当逐步改造。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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