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当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照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层层趸售。 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当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照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层层趸售。 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