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重要等级和负荷性质,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提供供电电源。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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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