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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