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能够查实用户窃电量的,按已查实的数额确定窃电量。窃电量不能查实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或者绕越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照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照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长,电力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