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四条

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