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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