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一百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居民用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二)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日历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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