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等单位。

(二)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是指因事件导致在下列情形中发生的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1.在航空器内;

2.与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包括已脱离航空器的部分直接接触;

3.直接暴露于发动机喷流。

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事故导致的人员死亡。

(三)航空器严重损坏,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者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者更换有关部件,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仅限于单台发动机的失效或者损坏,包括其整流罩或者附件;

2.仅限于螺旋桨、翼尖、天线、传感器、叶片、轮胎、刹车、机轮、整流片、面板、起落架舱门、风挡玻璃或者航空器蒙皮上的小凹坑或者穿孔等的损坏;

3.仅限于主旋翼叶片、尾桨叶片、起落架的轻微损坏;

4.仅限于由冰雹或者鸟撞击造成的轻微损坏,包括雷达天线罩上的洞;

5.其他类似情况。

(四)航空器失踪,是指官方搜寻工作结束仍不能找到航空器残骸。

(五)授权代表,是指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由一国指派代表该国参加由另一国组织的调查的人员。授权代表通常来自指派国的事故调查部门。

(六)顾问,是指协助授权代表开展调查工作的人员。

(七)事发相关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运营人(含分、子公司)和航空运行服务保障单位。

(八)航空器运行阶段,是指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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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