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