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十六条

调查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件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物品、设备和设施;

(二)要求发生事件的航空器运行、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三)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隔离,负责隔离期间的现场管理;

(四)决定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发生事件的航空器及其残骸;

(五)对事件有关单位和人员、目击者和其他知情者进行询问并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六)提出开展尸检、病理及毒理检验等工作要求;

(七)确定可公开的信息及资料;

(八)调查组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行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