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