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