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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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