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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