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