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