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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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