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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