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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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