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