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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