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六条

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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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