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蚕种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蚕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六条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