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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