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蚕种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蚕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