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蚕种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六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