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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