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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