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蚕种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