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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