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蚕种质量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蚕种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说明并加强技术服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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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