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蚕种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蚕种质量第二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蚕种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说明并加强技术服务。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