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蚕种质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并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蚕种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微粒子病等蚕病虫害爆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三)生产基地受到较大面积污染和农药中毒; (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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