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蚕种质量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监督抽查的品种,省级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蚕种质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监督抽查的品种,省级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