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蚕一代杂交种出口审批表》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