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蚕一代杂交种出口审批表》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蚕一代杂交种出口审批表》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