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蚕种: (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三)未附具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蚕种检疫证明、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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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