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蚕种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蚕种标签应当注明企业(种场)名称、企业(种场)地址、品种名称、期别、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内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