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蚕种标签应当注明企业(种场)名称、企业(种场)地址、品种名称、期别、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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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