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发布蚕种广告的,应当提供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明蚕品种的审定名称,文字介绍符合该品种的实际性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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