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蚕种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第二十条发布蚕种广告的,应当提供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明蚕品种的审定名称,文字介绍符合该品种的实际性状。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