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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