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