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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