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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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