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