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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