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蚕种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第十五条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