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同意。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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