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二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蚕品种,由农业农村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蚕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进饲养。 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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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