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

新选育的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农业农村部和蚕茧产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蚕品种的审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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