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